一、案例分析
某企业在2008年5 月发生了股权转让事项。企业当期的财务报表显示,股权转让时企业净资产为负280 万元,实收?#26102;?#20026;120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为1200万元,为平价转让,按规定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企业当时资不抵债的财务状态来看,这笔交易似乎合情合理。但接下来的核查中,一个异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在股权转让发生前一个月,即2008年4 月企业突然大规模增资,由360 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增资与转让,两个看似正常的企业行为相距如此短的时间,显然不符合常规,检查人员遂对企业股权交易?#25353;?#35268;模增资的目的产生质疑。
追根溯源,巨额增资为哪般?
经了解,该企业曾经两次转让,“三易其主”。企业最早是一家由国家正式批准、拥有原油炼制资质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98年,原国有企业职工自愿集体入股,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5 月企业在大幅亏损的情况下,又被一家油品经销企业股东购买100%股权进行了重组。
财务会?#24179;饈退担骸?#20225;业当时是经过市场调查,制定了扭亏方案,决定新上炼制设备,所以才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由原企业股东按比例增资的。”“?#28909;?#35201;扩大生产,为什么一个月后又决定股权转让?”
面对检查人员的步步紧逼,企业会计无法自?#36130;?#35828;。层层剥茧,“蹊跷转让”藏玄机为了调查真相,检查人?#26412;?#23450;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经详细检查企业增资时的财务账簿及报表,发现上面确实记载着原股东按比例增资内容,并且?#25509;?#27599;个人的缴款收据。
一切似乎正如企业会计所说,但检查人员确信,其中肯定隐藏着某些不易察觉的蛛丝马迹。果不出所料,当检查人员对所有的缴款收据一张张仔?#36127;?#26597;时,居然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情况:所有的缴款收据笔迹?#21152;?#30456;似的地方。经仔?#21103;?#23545;,检查人员得出结论:所有笔迹均出自一个人之手。
?#19994;?#20102;突破口,检查人?#26412;?#23450;顺藤摸瓜,迅速核查企业当时的银行转款记录,发现用于增资的资金均出自一个银行的账户。检查人员通过银行侧面了解到该账户是银行的一个过度账户,所有款项均来自企业现股东的原公司。
政策攻?#27169;?#20599;税真相浮出水面面对检查人员掌握的大量证据,企业终于承认了由企业现股东出资,以原股东名义先增资后平价转让的事实。但企业会计仍狡辩称这仅是合理避税的手段,此笔交易因属平价转让不应该缴纳税款。
针对企业会计的疑问,检查人员耐心讲解: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原股东必须按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20% 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增资的行为,不符合常规逻辑,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且在办理增资的过程中,转让双方相互勾结,以虚假增资行为意图偷逃税款。检查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做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企业表示心服口服,已将168 万元个人所得税及相应的罚款、滞纳金补缴入库。
二、税务机关调整/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度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32602;?#22269;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其中规定了个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如被主管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20572;?#19988;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67号公告规定了三种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25569;?#32435;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25569;?#19978;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25569;?#30456;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25569;?#30456;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一般税务机关在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首?#28982;?#21028;断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会低于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由于股东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由股东享有,股东转让的其实是享有企业净资产的权利,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判断股东之间是否真正进行了“平价转让?#20445;?#36824;是通过其他形式私下进行了经济利益的交换,因此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平价转让,通常使用核定的方式,计算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
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并不是所有的平价股权转让,税务机关都会对其进行核定。如果纳税人有正当理由进行平价股权转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报送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会认可其申报的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目前,我国税法针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20572;?#35268;定了四种例外情形。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32602;?#22269;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20572;?#35270;为有正当理由:
(一)三代以内直?#30331;资?#38388;转让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25269;?#26126;的配偶、?#25913;浮?#23376;女、祖?#25913;浮?#22806;祖?#25913;浮?#23385;子女、外孙子女、?#20540;?#22992;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38590;?#20041;务的抚养人或者?#38590;?#20154;。
证明时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20928;?#20844;?#19981;?#20851;出具的其他证明资?#26174;?#20214;?#26696;从?#20214;,或能够证明?#38590;?#25242;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26696;从?#20214;。
(二)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内部转让协议等。
(三)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
能出具?#34892;?#25991;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7169;?#32929;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34892;?#35777;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虽然税法规定了可以较低价格转让股权的几种情形,但在实?#20160;?#20316;中肯定还会有税务机关认定不统一、执行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交易双方在适用上述“正当理由”时,应与当地的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